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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今天联合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认为,也许是为增强操作性,不搞一刀切,《办法》个别条款疑似对集贸市场使用“非国标”塑料袋“网开一面”。《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所称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商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说:“鲜鱼、肉类、蔬菜、水果显然属于生鲜食品,熟肉、馒头等自然是熟食、面食,这些商品在集贸市场大量有售,消费者购买时显然可以用‘非国标’塑料袋当塑料预包装袋,把商品拎回家。”他表示,目前商场超市销售散装食品使用的撕裂袋也应该不在《办法》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之列。
《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对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第七条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很多都不能提供销售凭证,也就无法谈及明码标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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